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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一查,赫然發現陳嫌為橋頭地檢於去年5月16日發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通緝犯、高雄地院於去5月26日發布之傷害通緝犯、橋頭地院於去2月21日發佈之妨害秩序通緝犯,並當場於車內查獲衝鋒槍1支(含彈匣2個)、手槍1支(含彈匣1個)、90子彈40發、空彈殼13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毛重1.8公克及4公克)、第三級毒品FM2共3小包(毛重6公克),警方即逮捕陳嫌並查扣罪證。
全案依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妨害公務及3件通緝案移送偵辦,並將持續溯源追查槍、毒來源,清查有無涉及其他不法案件。
另陳嫌危險駕車、蓄意撞傷執勤員警之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6000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第6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吊銷駕照、並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