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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2/22下午4時許,張男藉口整理私人物品,將黃女約回租屋處,並趁其不察動手殺人,隨後傳訊給友人指出「我想要和她一起永遠留在這間房子裡」、「幫我照顧我媽與處理後事」,便持刀自戕。
友人驚覺不對勁急忙打電話報案,警消破門進屋後,才驚見2人躺在臥室床上,黃女已無生命跡象,送醫宣告不治;張男則手持刀具、胸口有2處刀傷,床單沾滿血跡,搶救後無大礙。
雖張男偵訊時對於犯行均坦承不諱,但卻不斷合理化自己的惡行,還認為黃女新男友比不上他,因此去年6/13新北地檢署偵結後,依殺人罪嫌將之起訴,同時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案經審理,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張男在事發前2個月曾對黃女動粗,讓其承受極大精神壓力,進而導致感情生變,但張男卻未反省自己的行為,反倒是強扣「對感情不忠」的帽子在黃女身上,犯後除未獲得黃女家屬諒解,也沒有悔悟,因此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
高院開庭時,張男表示當天是臨時起意,並非預謀殺人,同時強調自己應符合自首要件,不應論處無期徒刑,庭末法官諭知5月2日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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