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斃女友!健身教練輕生獲救 拒認是「恐怖情人」求輕判

▲一名35歲的張姓男子,因不滿黃姓女友提出分手,竟以搬家為由,約出黃女回到共同租屋處,並趁對方背對時,徒手將人勒斃。(圖/翻攝畫面)
▲一名35歲的張姓男子,因不滿黃姓女友提出分手,竟以搬家為由,約出黃女回到共同租屋處,並趁對方背對時,徒手將人勒斃。(圖/翻攝畫面)

記者陳苾暐/綜合報導

新北市板橋去年2月傳出情殺命案,一名35歲的張姓男子,因不滿黃姓女友提出分手,竟以搬家為由,約出黃女回到共同租屋處,並趁對方背對時,徒手將人勒斃,事後再持刀自捅試圖輕生,但送醫搶救後幸運撿回一命,案經審理,新北地院一審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昨(21)日二審開庭,張男否認自己是「恐怖情人」,同時稱符合自首減刑要件,原審量刑太重,應該要改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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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張男與黃女同為健身教練,交往期間2人同住於板橋區金門街某社區,但去年2/7雙方分手後,張男仍不斷透過簡訊、電話騷擾黃女,甚至在網路上搜尋殺人方法,並向友人說出「剛剛約她回家吃飯,看她的笑容,我下不了手,這跟我計畫的不一樣」等語。

同年2/22下午4時許,張男藉口整理私人物品,將黃女約回租屋處,並趁其不察動手殺人,隨後傳訊給友人指出「我想要和她一起永遠留在這間房子裡」、「幫我照顧我媽與處理後事」,便持刀自戕。

友人驚覺不對勁急忙打電話報案,警消破門進屋後,才驚見2人躺在臥室床上,黃女已無生命跡象,送醫宣告不治;張男則手持刀具、胸口有2處刀傷,床單沾滿血跡,搶救後無大礙。

雖張男偵訊時對於犯行均坦承不諱,但卻不斷合理化自己的惡行,還認為黃女新男友比不上他,因此去年6/13新北地檢署偵結後,依殺人罪嫌將之起訴,同時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案經審理,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張男在事發前2個月曾對黃女動粗,讓其承受極大精神壓力,進而導致感情生變,但張男卻未反省自己的行為,反倒是強扣「對感情不忠」的帽子在黃女身上,犯後除未獲得黃女家屬諒解,也沒有悔悟,因此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

▲新北地方法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張男犯後除未獲得黃女家屬諒解,也沒有悔悟,因此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圖/翻攝自google map)
高院開庭時,張男表示當天是臨時起意,並非預謀殺人,同時強調自己應符合自首要件,不應論處無期徒刑,庭末法官諭知5月2日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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