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當天稍晚,陳囚因遭毆打造成肋骨斷裂、臟器受損,在舍房內屢屢發出痛苦呻吟,且坐立難安,但邱男從監視器中見到,卻沒有任何作為,僅以麥克風要求陳囚坐好,直至晚間8時許,陳囚因內出血休克,邱男才緊急將其送醫,但最終仍傷重不治;李男接獲此事後,為逃避刑責,隨即與邱男串改監所紀錄簿,並以陳囚攻擊他人為由,不得已才施時懲戒。
李男出庭表示,陳囚當天作勢要攻擊他,不得已將其上銬,過程中,陳囚又不停掙扎亂動且不服管教,才會用腳輕碰他的頭示意他坐好;另對淋咖啡的指控則辯稱,因當日陳囚不理人,才從其嘴角倒入咖啡叫醒他,絕不是為施以凌虐,同時也否認陳囚傷勢是自己造成。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認定李男種種行為均違反矯正機關施用戒具要點、矯正機關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並以凌虐人犯致死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罪,判處李男8年7個月,4名雜役則各判2至3年不等;至於邱男二審則被判處5年3月徒刑,日前最高法院針對凌虐人犯致死罪部分撤銷發回,更一審今判決出爐,改處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