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防法新法今上路!電子煙全面禁止 違規最重罰5000萬

▲今(22)日起實施《菸害防制法》新法,全面禁止電子煙,並納管加熱菸。(圖/國健署提供)
▲今(22)日起實施《菸害防制法》新法,全面禁止電子煙,並納管加熱菸。(圖/國健署提供)

記者許若茵/台北報導

今(22)日起實施《菸害防制法》新法,全面禁止電子煙,並納管加熱菸,國健署提醒,如若製造、輸入類菸品或未經核定的指定菸品,最高可處5000萬元罰鍰,請民眾與業者避免違規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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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距上次全文修正已逾15年,由於電子煙、新類型菸草產品陸續出現,管制法源不夠周延,日益侵害民眾健康,尤以青少年為然,為遏止這些違法亂象,《菸害防制法》啟動修法,112年1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 112年2月15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行政院發布自今日起施行。

國健署說明,這次修法重點包含全面禁止包含電子煙在內的各式類菸品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外,公告指定菸品含加熱式菸品,業者於製造、輸入前應向衛福部依《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的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審查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輸入、販售;使用指定菸品時必要之組合元件,也必須併同送審。

國健署也說,因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配合《菸害防制法》同日施行,業者需依該辦法規定檢具文件資料送衛福部審查,即今起市面及網路上所見加熱菸或其使用時必要的載具,皆為《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所定,尚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指定菸品或其必要組合元件,同電子煙,皆為禁止產品。

國健署強調,製造、輸入類菸品或未經核定指定菸品,最高可處5000萬元罰鍰,廣告類菸品或未經核定指定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最高處5000萬元罰鍰;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最高處200萬元罰鍰,併處罰廣告委託人,販賣、展示類菸品或未經核定的指定菸品,最高處100萬元罰鍰,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1萬元至25萬元罰鍰。

對於地方衛生局認為,禁止電子煙後可能會增加稽查困難,衛福部長薛瑞元今接受媒體採訪時回應,已經有增補人力給地方,今年、明年還會陸續增加人力,至於時機上可能碰到的困難,就一一予以排除,像是稽查未成年購菸等都還是在做,「那個也是有困難,困難不是不做的理由啦,是要想辦法去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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