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壇》曾建元/國殤之柱成為香港的恥辱柱

▲國殤之柱是丹麥藝術家的作品,於1997年的六四前夕運抵香港,由支聯會洽商港大學生會放置於校園廣場公開展示,卻於2021年遭拆除。資料照。(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國殤之柱是丹麥藝術家的作品,於1997年的六四前夕運抵香港,由支聯會洽商港大學生會放置於校園廣場公開展示,卻於2021年遭拆除。資料照。(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文/曾建元

2023年5月5日上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員持法院手令,於元朗石崗香港大學嘉道理中心查扣了2021年由港大校方自校本部拆除的銅雕公共藝術作品國殤之柱(Pillar of Shame),以作為偵辦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嫌的關鍵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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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殤之柱是丹麥藝術家高志活(Jens Galschiøt)紀念1989年六四事件的作品,於1997年的六四前夕運抵香港,由支聯會洽商港大學生會放置於校園廣場公開展示。在2020年6月30日《港區國安法》通過實施前,國殤之柱的展示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的關於思想、言論、學術自由的基本權利的表現。

然而,《港區國安法》訂定各種國家安全犯罪後,紀念六四或是質疑黨國專制的思想和言行皆成為犯罪,但《港區國安法》卻也至少還有關於罪刑法定主義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自我拘束,該法第5(1)條規定:「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39條亦復規定:「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罰。」

國殤之柱在2021年拆除,早已無法在香港的公共輿論空間發生思想觀念啟蒙與傳播的效果,國殤之柱的所有權屬於創作者高志活,管理人是支聯會,而支聯會則已經解散而不存在,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副主席鄒幸彤等領袖都已因觸犯國安法而下獄。我們不解,行為人不存在或無法行為,以及國殤之柱遭到隱蔽封存的情況下,試問,支聯會今天如何利用國殤之柱向香港社會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一塊已經被封存的作品如何還能夠在引發所謂的犯罪,實令人不可思議,而港府若欲追溯偵辦《港區國安法》實施前支聯會的法律責任,無異也違反了《港區國安法》,也將形成對於曾經參與前《港區國安法》時期香港歷史的全體香港人民和公務人員的思想檢查、恐怖統治和司法迫害,對香港憲政法治、國家安全與社會和諧的傷害,遠比他們所指控的支聯會還要更加惡性重大。

藝術品在人類記憶保存的功能,並不是知識內容的傳遞,而是感性的經驗,在喚起人們的潛意識或無意識,因此並不是理性與邏輯的呈現,而是片段與跳躍的美感印象提示或暗示。國殤之柱作為公共藝術的價值,即在以藝術的造像提醒香港社會曾經有過的自由經驗與歷史感情,香港政府逮捕與扣押了國殤之柱,但國殤之柱的藝術形象並不會隨著它的實體消失,反而將因此一事件而深深烙印在人們的記憶中,上面鏤刻的五十位受難者,已經換成了香港人的臉,是的,從今而後,它應該改名叫「香港恥辱柱」。


●作者: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淡江大學資訊傳播學系兼任副教授、臺北市高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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