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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翃毅博士表示,營建署線上申請租屋補助審查作業規定當中,第五條「申報資料有虛偽或是不實情事」,所謂的「申報資料有虛偽或是不實情事」,並未多說明;以租客投訴內容舉例,租賃房屋若為「營業用」,則無法申請租屋補貼,審查規定少了關鍵說明,排除「營業用房屋」出租,才導致租客無法申請租屋補貼的誤會。
同樣的,房東未繳房屋稅,導致租客喪失補助資格,這部分同樣未詳細說明在租屋補貼規則,領到補助金後再被通知繳回,營建署若換位思考,應可理解租客的怒火為何而來。
吳翃毅進一步強調,據《房屋稅》第五條,自用住宅稅率是1.2%,房屋有登記公司時,被視為非住家使用,房屋稅會以3至5%來課徵,但房屋的課稅方式,租屋溝通過程中幾乎不會提及,屋主也不會主動說明,可能也因為只是掛名未有實際營業行為,租客在租屋時也不會知道是有設立公司行號,過去這件事情不會被注意到,但在租屋補助專案上路後,才會衍生房東登記營業用或是未繳納房屋稅的細項說明未盡詳細,導致發生租屋補貼須繳回的情況。
吳翃毅認為,申請補助本來就應有規定細項,建議從文字說明的撰寫上,重新檢討修正文字,如此一來也才能實際幫助到提出申請的租屋者。此外,若補貼租金政策會持續進行,則建議由營建署提案,在「租賃定型化契約」中,明訂需由「房東主動揭露」是否有登記營業用並提供完稅證明,提供給租客更多房屋租賃資訊內容細節,以作為租賃考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