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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三讀條文明定,曾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反滲透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另被判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刑度尚未定讞者,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選罷法》修法中,第26條「犯洗錢防制法判決確定者不得參選」,陳致中因涉及洗錢罪入獄,未來將無法再次參選,陳水扁不滿痛批開民主倒車,甚至揚言「死諫」;「判十年以上刑度尚未定讞者不得參選」也引發時代力量等在野黨黨團質疑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但最後民進黨團以人數優勢下通過排黑條款。
民進黨黨在《選罷法》修法排黑三讀通過後召開記者會,立委洪申翰表示,不為個案做特別考慮、是用通案角度看待,用最高標準,修法過程中很多風風雨雨,民進黨團堅持下來用上述原則,希望來改變台灣的政治環境,讓政治環境與選舉更加清明與乾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