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陶晶瑩和李李仁於2021年進軍餐飲界,創立麻辣燙品牌「辣杯杯」,不過去(2023)年和股東發生經營權糾紛,一審陶晶瑩被判賠315萬元,陶晶瑩還因此在直播上委屈落淚。而供貨商「吉品養生公司」,指控「辣杯杯」公司員工,口頭訂下麻辣點心,但陶晶瑩和另一名被告藍均齊明知採購契約不成立,仍意圖據為己有,提告兩人侵占,不過今(10)日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證據不足、罪嫌不足,兩人獲不起訴處分。
起訴書指出,廠商吉品養生公司指控,由陶晶瑩和藍均齊創立的「辣杯杯」公司,一名劉姓員工於2021年12月21日,以口頭方式向吉品公司下訂1筆麻辣點心商品,遂委託大田海洋食品生產商品後,再將點心送往「辣杯杯」位於新店的倉庫,「辣杯杯」員工點收後,陶晶瑩及藍均齊明知該採購契約不成立,仍將該批點心據為己有,涉嫌侵占。
不過檢方調查,陶、藍兩人均否認侵占,陶晶瑩辯稱,這要問當時的員工,她不知是哪名員工簽收這些貨物,藍則稱要問當時的董事長劉吉仁,他沒有收到商品。
檢方認為,本案告訴人已提出民事訴訟,且又在刑案中另主張該批商品的所有權,陶、藍兩人對案中麻辣商品,享有完整所有權,因此兩人不構成侵占,罪嫌不足,兩人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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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檢方調查,陶、藍兩人均否認侵占,陶晶瑩辯稱,這要問當時的員工,她不知是哪名員工簽收這些貨物,藍則稱要問當時的董事長劉吉仁,他沒有收到商品。
檢方認為,本案告訴人已提出民事訴訟,且又在刑案中另主張該批商品的所有權,陶、藍兩人對案中麻辣商品,享有完整所有權,因此兩人不構成侵占,罪嫌不足,兩人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