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歲男童「剴剴」遭劉姓保母姊妹虐死,台北地院國民法官13日一審判決出爐,姊姊劉彩萱無期徒刑、妹妹劉若琳18年徒刑。「法老王」王至德律師表示,以檢方起訴的罪名來看,國民法官可以說是已經判處檢察官建議的最高刑度;至於「不能判死刑」的原因,王至德解釋,因為檢察官起訴罪名不是殺人罪。
王至德說,無期徒刑與18年有期徒刑,判得重嗎?「如果是以我為人父的立場,以綑綁、放水桶、罰站等殘忍的手法虐待不到2歲、毫無反抗能力的剴剴長達114天,讓剴剴在這114天裡終日生活在恐懼之中,只能在廁所吃飯,動不動就是長達數小時的罰站,就不要提其他百般的凌虐行為了,無期徒刑、18年重嗎?我覺得以她們對於剴剴做的事情而言,一點都不重,甚至可以說是不夠重。」
不過王至德說,其實公訴檢察官起訴的罪名是「成年人對兒童故意犯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1個月的有期徒刑,(之所以是10年1個月是因為本來是10年,但是受害人未滿7歲要加重,至少加重1個月,所以是10年1個月)。
王至德說,無期徒刑已經是國民法官所能判的最重刑期了。看得出來國民法官對她們姊妹的憤怒已達最高點,只是礙於法定刑的規定,也只能判處無期徒刑,姊姊都只判無期徒刑了,罪責較輕的妹妹也只能判有期徒刑,而這種犯罪最重可以判20年,判18年也已經算是相對重的了,國民法官可以說是已經在他們能力所及的範圍內盡量重判了。
王至德也說,有人說如果修法加重這個罪的刑期的話,就可以把她們判處死刑,不過《刑法》的原則就是不溯及既往,就算日後修法,也不能套用在她們姊妹身上。因此能讓她們姊妹被判死刑就只有以殺人罪來起訴她們,不過就算是想以殺人罪來辦,以這個案件來說,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她們姊妹是出於殺人的故意來凌虐剴剴的,以目前呈現的證據來看,要證明有殺人故意實在不容易,也就是說第一審能判到無期徒刑,應該已經到頂了。
王至德說,讓人感到憂心的是如果她們姊妹上訴,然後在上訴期間跟被害家屬和解的話,那勢必會被改判,一旦改判,那就不會是無期徒刑了,只能判得更輕,也就是說姊姊可能只會判個15-20年有期徒刑,妹妹可能是判10-15年有期徒刑,只要執行一半就可以聲請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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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至德說,無期徒刑與18年有期徒刑,判得重嗎?「如果是以我為人父的立場,以綑綁、放水桶、罰站等殘忍的手法虐待不到2歲、毫無反抗能力的剴剴長達114天,讓剴剴在這114天裡終日生活在恐懼之中,只能在廁所吃飯,動不動就是長達數小時的罰站,就不要提其他百般的凌虐行為了,無期徒刑、18年重嗎?我覺得以她們對於剴剴做的事情而言,一點都不重,甚至可以說是不夠重。」
不過王至德說,其實公訴檢察官起訴的罪名是「成年人對兒童故意犯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1個月的有期徒刑,(之所以是10年1個月是因為本來是10年,但是受害人未滿7歲要加重,至少加重1個月,所以是10年1個月)。
王至德說,無期徒刑已經是國民法官所能判的最重刑期了。看得出來國民法官對她們姊妹的憤怒已達最高點,只是礙於法定刑的規定,也只能判處無期徒刑,姊姊都只判無期徒刑了,罪責較輕的妹妹也只能判有期徒刑,而這種犯罪最重可以判20年,判18年也已經算是相對重的了,國民法官可以說是已經在他們能力所及的範圍內盡量重判了。
王至德也說,有人說如果修法加重這個罪的刑期的話,就可以把她們判處死刑,不過《刑法》的原則就是不溯及既往,就算日後修法,也不能套用在她們姊妹身上。因此能讓她們姊妹被判死刑就只有以殺人罪來起訴她們,不過就算是想以殺人罪來辦,以這個案件來說,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她們姊妹是出於殺人的故意來凌虐剴剴的,以目前呈現的證據來看,要證明有殺人故意實在不容易,也就是說第一審能判到無期徒刑,應該已經到頂了。
王至德說,讓人感到憂心的是如果她們姊妹上訴,然後在上訴期間跟被害家屬和解的話,那勢必會被改判,一旦改判,那就不會是無期徒刑了,只能判得更輕,也就是說姊姊可能只會判個15-20年有期徒刑,妹妹可能是判10-15年有期徒刑,只要執行一半就可以聲請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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