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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郭憬憲替女學生求情,指出當時女學生並未預謀計畫焚燒旗幟,只是受到遊行氣氛影響,和他人借打火機,除此之外火勢因為沒有助燃劑並不大,警消到場後很快就熄滅,且無人傷亡。郭律師透露,女學生一家在此事後受到多方威脅,見到父母哭泣後感到十分愧疚,此外,律師指出女學生在校成績並不差,非不可教化之才。
在法庭上,郭律師替女學生多番辯護,除了呈上女學生的成績單,也將中學校長及足球隊教練的求情信。對此,負責審理案件的水佳麗法官表示,透過報告她了解被告並非「狂妄之徒」,然而鑑於社會事件(反送中)目前仍在持續,她提醒女學生勿受他人影響,並道:「衝動而不考慮後果,是一件傻事。」
最後水佳麗法官判處被告女學生 12 個月感化教育,期間必須遵守晚上 7 時半至早上 7 時的宵禁令,並按照感化官的指示參與復康及小組活動。
在中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規定破壞國旗的相關懲處,港澳地區在 90 年代末相繼回歸後也受到該法的規範。而在多數民主國家,即使言論自由受到憲法保障,但焚燒、破壞國旗多半屬於觸犯刑法的行為,由法律明文規定相關條例進行懲處。
少數國家如美國、丹麥不會將損壞國旗列為罪行。美國最高法院在 1989 年以保障人民權利為由,大法官投票裁決焚燒美國國旗屬於表達政治意見、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受到憲法保護。而丹麥則認為損壞外國國旗、國徽會對外國造成威脅,因此違法,相對而言焚燒丹麥國旗則無關外交事務,因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