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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男應訊時否認肇事逃逸,嘉義地方法院認定蕭男肇逃,判刑8個月。蕭男不服上訴二審,且和老農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新台幣4萬6000元,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改判6個月。
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必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而蕭男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謫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僅陳詞否認犯罪,做事實爭辯,不符合上訴法定要件,判決駁回。
蕭男不服,申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777號解釋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有關「肇事」部分,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108年5月31日起失其效力。
蕭男依據大法官777號解釋,加上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責是老農逆向所致,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再審。合議庭指出,已無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的適用,無論其離開現場是否基於逃逸犯意,都不構成肇事逃逸,獲判無罪。(編輯:謝雅竹)109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