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公司法修法挺新創 有利引資又不丟失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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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法完成三讀,為扶植新創公司做了許多調整與鬆綁,其中,可發行極低面額或無面額股票部分,將使新創業者取得公司股權的門檻相對較低,且投資人更易理解公司價值,有利籌措資金,而讓非公發公司可發行黃金股等多元特別股新法,則可讓創辦團隊握有一定程度投票權,避免為引進資金,而丟失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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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的公司法鬆綁多項法規,盼能提供新創業者更友善的創業環境,包括放寬籌資限制、可發行極低面額或無面額股票、可發行一股多權的「複數表決權」股、具有特定事項否決權的「黃金股」、保障或限制董監當選席次的特別股等。

過往新創業者要籌資,都必須受到股票面額 10 元的限制,降低投資人投資新創公司的意願與機率,台灣近幾年來跟全球其他國家新創公司相比,籌資相對困難,原因之一便來自股票面額限制,包括美國、新加坡、日本與香港等,早已不採限定股票面額或取消面額制度。

而這次在公司法的修法中,便擴大適用無面額股或超低面額股,現行的法規中,閉鎖公司已可發行無票面金額股,這次更將範圍擴大至所有非公發公司,未來新創事業可發行每股 10 元以上、或低於 10 元面額股,也就是股票面額甚至可為 0.1 元、0.01 元。

如此一來,新創業者可以極低價格發行股票,即使出資金額不高,也能取得相對高股數,經營者取得公司股權的門檻相對較低,可掌握主導權與經營權,且投資人大多以新創公司估值,加以議定投資範圍,開放發行無面額股後,更易理解公司價值,有利籌措資金。

另一方面,開放具有特定事項否決權的黃金股、及保障或限制董監當選席次的特別股等新法,讓新創業者創辦團隊能握有一定程度的投票權,以避免為引進資金挹注,而丟失經營權的情形發生。

在法規逐漸鬆綁後,未來新創業者籌資與經營上的操作空間將會更大,也會增加投資人投資意願,提高籌資成功機率,對國內新創業者來說,修正後的公司法可望成為「有感」的扶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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