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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何壽川自 2005 年起即擔任永豐金董事長,長達 10 餘年期間,未積極建立、改善集團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之內部控制制度,任由內部控制缺失狀態持續存在。
金管會強調,由於難以期待何壽川能有效經營金融機構,因此,自 2017 年 6 月 19 日解除何壽川於永豐金的董事職務。
金管會表示,原處分所認定之違規事實並無誤,考量永豐金就本案相關缺失的改善情形,尚需一定時間觀察,有必要限制何壽川於相當期間內再擔任永豐金負責人,以防止其再次妨礙永豐金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因此維持原處分;依金管會規定,遭解職者 5 年內不得回鍋金融圈。
金管會表示,此為銀行局依法祭出解職處份後,被行政院打回票的首例,新處分書將送交何壽川,若何壽川不服,可以再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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