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匯回選一般法或專法 會計師建議從四大面向評估

▲ 資金匯回選一般法或專法,會計師建議從四大面向評估。(鉅亨網資料照)
▲ 資金匯回選一般法或專法,會計師建議從四大面向評估。(鉅亨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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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拍板海外資金匯回專法,提供台商資金匯回優惠稅率,但到底要選境外資金匯回或是專法,讓台商陷入選擇困難,安侯建業 (KPMG) 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表示,要走一般資金境外匯回或專法,可從四大面向進行評估,包括稅率、課稅基礎、資金運用,以及申請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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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稅率,張芷表示,專法提供第一年稅率 8%、第二年 10%,如果投資特定投資,完成實質投資後還可申請退還 50% 稅款,也就是第一年與第二年稅率分別為 4%、5%。

但如果採取一般匯回,如果不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核課 20% 海外所得之最低稅負,但要視每人申報狀況而定。

第二、課稅基礎,專法係對匯回資金總額課稅,但走一般匯回,可主張匯回之資金是否有屬原始投資成本戓本金、逾核課期間之所得等,可扣除,即係按淨所得課稅。

舉例來說,如果匯回資一億元,走專法第一年並符合規定可適用第一年最低到 4%,應納稅額即為 400 萬元;但如果選擇一般法匯回,假設原投資成本為 8000 萬元並可提出相關證明,其淨所得為 2 千萬元,假設此台商沒有任何其他所得,其會被課稅所得為 2 千萬減 670 萬等於 1330 萬元,再乘以 20% 為 266 萬元,反而較專法稅負低。

第三、配資金運用面,安侯建業表示,政院規劃的草案之專法規定,匯回資金其中 70% 必須進行實質投資,另外 25% 可進行金融投資、5% 可自由運用,匯回資金如果沒有立刻投資的規劃,必須存放在專戶 5 年內不得動用,第 6 年起才能分三年分批提領,每年限額 3 分之一,即專法之資金遭嚴格控管,但走一般法之資金可自由運用。

第四、申請程序面:專法規定實質投資須在一年內提出投資計畫申請並由經濟部核准,其中直接投資需在兩年內完成;若是藉由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進行投資,則該基金必須投資重要產業達一定比率,且投資時間必須滿 4 年,在規定期間內完成實質投資,才可向國稅局申請退回 50% 的稅款。

但如果未依規定提領運用資金,例如用來挪為他用或購買不動產,則需按稅率補繳 20% 的稅款差額;如走一般法,主要就是在匯回時必須主張舉證有那些屬原始投資成本或本金,或那些屬逾核課期間之所得,有機會扣除後才課稅。

張芷表示,專法確實提供了台商另一條匯回之路,可預期鼓勵了台商回台投資之意願,但因各台商之資金運用情況不同,建議仍應依上述各方面審慎評估後,再行決定資金要走那條適合自身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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