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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費包含了商業保險、勞工保險等保費支出,但全民健康保費不受 2.4 萬元扣除額限制,可以單獨核實全額扣除。
另外產險保費,例如火險、地震險保費支出亦不屬於列舉扣除額的範圍,但向產險公司投保的意外傷害險、健康險保費支出可作為「列舉扣除額」。
而每月自費投保的團體保險費,或是旅平險中的意外傷害險及醫療險保費,亦可計入列舉扣除額度內。
二、若是替配偶、直系親屬如父母、子女繳交人身保險費,亦可列計入列舉扣除額之內,但要注意的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需在同一申報戶之內,且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申報。
若是幫同一申報戶內、扶養的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繳保費就不能列舉;若子女已年滿 20 歲,就要獨立申報所得稅,也不可計入列舉扣除額之中。
三、最後一點則是,若民眾投保的是未經核准在台銷售的境外保單,其保費支出亦不能計入列舉扣除額中,享有扣抵的權利,這一點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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