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鐵路警察案 嘉院重裁交保金提高至100萬限24小時繳交

▲嘉義地方法院對殺警的鄭姓被告重新裁定,限24小時內提100萬元可具保。(圖/記者陳惲朋攝,)
▲嘉義地方法院對殺警的鄭姓被告重新裁定,限24小時內提100萬元可具保。(圖/記者陳惲朋攝,)

記者陳惲朋/嘉義報導

李姓鐵路警於108年7月值勤遭鄭姓男子刺殺致死,經一審嘉義地院以凶嫌因「精神狀態影響」依法判「無罪」、監護5年,得以新台幣50萬元具保,引起全國的譁然,嘉義地檢也火速2次提起抗告;嘉義地院今(4)日再次裁定「鄭OO於本裁定生效後二十四小時內,繳納保證金新台幣100萬元後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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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院對殺死鐵路警察的鄭姓被告,依鄭行兇當時的精神狀況,在重新裁定的內容指出,鄭姓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以其行為時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所規定,屬法定不罰情形,諭知無罪,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之規定,其羈押應視為撤銷。

嘉義地檢署2日再度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3日再度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裁定撤銷發回理由,包括被告4月30日原審判決宣示時已無羈押理由,因此應為「撤銷羈押」,而非原審裁定主文記載的「停止羈押」。

嘉院裁定指出,基於對於社會安寧秩序之維護,審酌前情,為保全被告及防止其再犯的可能,又考量被告表示已離婚,女兒尚就學中,經濟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及為避免被告得隨時具保,而陷於不安定之狀態,故限定命被告於本裁定生效後24小時內及時提出,繳納保證金新台幣100萬元後具保;若於限定期間內不能具保,具保即失其效力,仍應繼續羈押。

對預防這個個案再犯重要的關鍵,嘉義地院認為考量被告過去就有未規則回診、服藥順從性不佳,始有精神症狀急性惡化之情事;因此,預防此個案再犯之重要的關鍵,在於「讓個案規律就醫及服藥」。

有關具保的24小時時限,嘉義地院洪嘉蘭庭長指出,重新的「裁定」已派車送達被告中,24小時交保時限,被告方自送達時起算。預計今(3)日午前會完成送達;若於限定期間內不能具保,具保即失其效力,仍應繼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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