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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檢署2日再度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3日再度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裁定撤銷發回理由,包括被告4月30日原審判決宣示時已無羈押理由,因此應為「撤銷羈押」,而非原審裁定主文記載的「停止羈押」。
嘉院裁定指出,基於對於社會安寧秩序之維護,審酌前情,為保全被告及防止其再犯的可能,又考量被告表示已離婚,女兒尚就學中,經濟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及為避免被告得隨時具保,而陷於不安定之狀態,故限定命被告於本裁定生效後24小時內及時提出,繳納保證金新台幣100萬元後具保;若於限定期間內不能具保,具保即失其效力,仍應繼續羈押。
對預防這個個案再犯重要的關鍵,嘉義地院認為考量被告過去就有未規則回診、服藥順從性不佳,始有精神症狀急性惡化之情事;因此,預防此個案再犯之重要的關鍵,在於「讓個案規律就醫及服藥」。
有關具保的24小時時限,嘉義地院洪嘉蘭庭長指出,重新的「裁定」已派車送達被告中,24小時交保時限,被告方自送達時起算。預計今(3)日午前會完成送達;若於限定期間內不能具保,具保即失其效力,仍應繼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