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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安佐的律師凱勒(Robert Keller)在法庭上直言:「檢察官在此案中矯枉過正,太苛刻了!」(資料圖片)中央社記者江今葉賓州桑頓攝 107 年 4 月 3 日
報導指出,孫安佐被依「非美國公民持武罪」起訴,該罪名屬聯邦重罪,最重可處 10 年徒刑、罰款 25 萬美元(折合新台幣約 768 萬元);法官在認罪庭中已同意「司法遞解令」(Judicial order of removal),意即孫安佐放棄所有移民法權利,因此聯邦官司一結束、孫安佐刑期服滿,便可由法警遞解出境,且除非獲准,否則恐怕終身不得再入境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