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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家業者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歷經 7 年審判程序,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5 月 25 日判決認定確有聯合行為,判決公平會勝訴,全案終告確定。
公平會指出,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採實質認定方式,除以契約或協議達成合意外,還包括事業間基於意思聯絡而達成一致性行為的情形,但因聯合行為合意的直接證據不易取得,因此近年來援引國際間普遍認可的「一致性行為」理論,在這次事件中,透過間接證據推論事業間有聯合行為的合意,獲得國內司法體系嚴格審查後予以維持,對於日後實務運作深具重要參考價值。
公平會強調,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公平會的處分,依間接證據來判斷事業間有無聯合行為合意的存在,並大量援引經濟學相關理論以為佐證,與他們近年來針對聯合行為的執法方向一致,此項重要實務發展,值得我國業界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