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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標檢局抽驗市售 8 件電池充電器, 2 件「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規定,並涉及基本設計變更,內部電路板及外觀與原技術文件不一致。陳誠章指出,不合格的樣品變更範圍很大,被視同新商品,應依照規定重新申請驗證,廠商卻未依程序辦理,因此被視為逃檢,立即開罰 20 至 200 萬元,並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並得限期停止輸出入、生產、製造、陳列或銷售,同時要求業者重行申請登錄。
▲標檢局抽驗市售電池充電器, 2 件重要零組件比對具有重大差異,遭立即開罰。其中,知名品牌勁量也在不合格行列。(圖/標檢局提供)
標檢局並提醒,不同廠牌、型式、容量之充電電池,由於電流阻抗不同,充飽的時間不一致,因此建議不要同時以同一組充電器充電,避免部分電池過充引發危險。此外,電池已充飽或不使用充電器時,應拔離電源;充電電池過舊或是顯著已無法再充飽電時,應予回收汰除,不應再試著強行充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