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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財政部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最近1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並於每2年定期檢討,而去年標準計算,每人都有16.6萬元保障不課稅。
不過,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今(3)日表示,基本生活費不得課稅是納稅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每年要公告基本生活費金額,去年是以參考立法院審議時大家討論的即以免稅額、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這3項做比較,但有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委員會委員及民間專家學者認為,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中,含有一些為取得薪資所需的必要成本費用,成本費用已支出,就沒無法做基本生活費。
因此財政部參考他們意見,今年最主要修正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在比較基礎之外,另當初沒討論到的一些特別扣除額,像是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投資儲蓄特別扣除額則納入比較計算基礎。
吳蓮英說,預計年底公告,回溯至今年元旦上路,因此,明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適用。而依據目前「基本生活費」的計算公式,原本只有21.9萬申報戶可受惠,稅損約4.32億元,但未來公式更改後,受惠戶數將增至149萬多戶,又以受扶養親屬較多沒適用特別扣除額者較有利,只是稅損也從4.32億元增至42.56億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