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分期繳稅如何申請?財部公布審核原則 一張圖報你知

▲財政部公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審核原則。(圖/擷取自財政部臉書)
▲財政部公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審核原則。(圖/擷取自財政部臉書)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衝擊經濟,不論個人還是企業不少都受到影響,政府也祭出紓困措施,若因疫倩而無法如期繳稅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財政部也在今(25)日公布審核原則,除符合各部會紓困標準的企業或個人外,若民眾未符合標準仍有財務困難,也可提出文件佐證,財政部將從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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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在19日就發布解釋令放寬,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也就是今年1月15日至明年6月30日,受疫情影響無法於期限內繳納稅款者,不限繳稅金額,最長可申請延緩1年繳納,或是最長分期3年(36期)繳納。

可以申請延長的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的本稅及各該稅目的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財政部今日進一步公布延期及分期繳稅審核原則,除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或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義務人申請的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核准,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

至於非屬上述情形的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例如自今年1月起營利事業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去年7月至12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個人減班後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2分之1以下月份達2個月等,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款者,其申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稅捐稽徵機關也會從寬協助辦理。

財政部表示,只要民眾在繳稅期限之前向國稅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即可,例如綜所稅是今年的6月1日前;居家隔離者或者檢疫者可在6月30日前提相關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就可以。而所要提出的相關文件,包含接受政府的紓困、銀行補貼的利息等;或者減班休息者則勞工局會有資料或者向公司申請相關的文件即可。

財政部也強調,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如期繳納者,無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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