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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若大股東預計在公司IPO前進行股權架構調整;個人透過處分股權方式移轉公司持有之不動產;單純處分股權以取得現金,林志翔建議於今年底前完成交易,並考量交易的安排是否有商業上的合理必要性,以避免落入實質課稅原則。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洪連盛也指出,家族企業因集中經營權及靈活表決權,經常考慮用控股或投資公司進行家族企業傳承,因此有考慮將個人持股透過控股公司進行傳承者,應該盡快在新法修正上路前的半年內,抓緊時間先求有再求好,趕緊將個人持股控股化,減少大量稅負,以利後續傳承規畫。
不過,洪連盛也提醒,股權控股化有6大應事項,包括一、預計控股化的標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有限公司?二、預計移轉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印製股票?三、公司印製股票的時間,會影響股權交易移轉的時點,進而拖延股權交易時點到110年1月1日後?
四、股權控股化的過程是否會使用到金流?若沒有足夠的資金進行股權交易,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五、控股公司的型態要使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還是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六、思考傳承的控股公司的股權在未來如何進行分工分享分權的百年大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