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股東會嚴重違反公司治理 金管會將移送檢調

▲針對大同股東會爭議,金管會表示嚴重違反公司治理行為,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罪嫌,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依法告發。(圖/NOWnews資料照)
▲針對大同股東會爭議,金管會表示嚴重違反公司治理行為,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罪嫌,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依法告發。(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6月30日股東常會發生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與選舉票,並自行認定50%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嚴重影響股東權益行使,金管會今(9)日譴責這已嚴重違反公司治理行為,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罪嫌,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依法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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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對於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的一貫立場,保障股東權益,維持市場交易秩序,任何股東只要依法投資,股東權都應該被保障,股東權利的行使都有公平的機會,這是公司法制的基本規範,目前金管會與周邊單位已積極對大同公司及案關人員採行4大措施,包括一、經查核這次股東常會大同自行認定並剔除股東表決權或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已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罪嫌,金管會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依法告發。

二、集保公司查核也發現大同公司在股東及徵求人辦理報到時,不發給表決票及選舉票,已違反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金管會已在7月2日函請大同公司陳述意見,將依公司回應內容及調查事證的結果,適時為必要的處分,包括不予自辦股務在內。

第三、投資人保護中心已在7月6日召開臨時董監事會議,針對大同在109年度股東常會逕自認定部分股東無表決權並阻礙股東權益的行使等行為,已構成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解任訴訟的要件,通過對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並於同日下午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彰法紀並維市場秩序。

第四、證交所於股東會當日已請大同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說明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的理由與依據,因該公司未能具體說明,證交所已於同日公告大同公司自7月2日起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全額交割股)。

此外,對大同公司集團的監督,證交所目前已採行的監理措施,包括列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重點專區、每月公告高流動性資產金額、短期借款及1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等,證交所並將視情況需要,督促該公司發布即時及完整重大訊息、 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重大資產交易之複核控管機制、股務作業及股東會召開之內控作業,適時派員進行查核。

此外,配合經濟部函詢大同公司申請董監事變更登記,金管會就大同無權自行認定刪除股東表決權及嚴重損害公司治理及股東權益等事實,已在7月7日回復經濟部本會意見,經濟部並已於7月9日宣布駁回大同公司申請董監事變更登記。  

金管會也強調將以大同案為鑑,積極推動制度面相關改革,進一步深化公司治理與強化投資人保護,除已請證交所等相關單位就保障投資人權益及強化公司治理等方向,檢討現行法令規章及提出相關制度之強化措施,例如證交所將研議修正規章,增訂「重大違反公司治理原則致生損害股東權益之負責人」, 限制不得擔任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之負責人,並請證交所及投資人保護中心於近期邀集學者專家召開會議,諮詢各方意見,就制度面及法律面提出興革建議,金管會將積極研議推動。

此外,金管會也將研議部分推動措施納入公司治理藍圖3.0,例如請集保公司研議推動自辦股務公司資格審查的管理措施、研議提升電子投票結果的資訊透明度等,以維護股東行動主義,並強化董事會的法令遵循,以保障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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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