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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家也指出,像韋小姐這樣的案例實屢見不鮮,故建議大家在有類似之情形時,可將保單繳費方式改為授權透過金融機構轉帳或信用卡扣款,或委託家人代繳;亦可辦理電子化通知,無論於國內或國外都可透過e-mail方式收取繳費相關資訊,而保險公司網站亦有提供保戶專區,供保戶隨時查詢保單狀況。
若住所有變更,也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不然,保險公司的相關通知仍會按照保單約定的舊地址寄送。又保單雖約定為銀行金融機構轉帳,可是銀行帳戶一旦有狀況而無法扣款時,保險公司仍會寄發扣款不成功、催告等通知信函。若保戶沒有通知保險公司變更新地址,這些通知都可能因照保單原約定之地址寄送卻無法收到而最後導致停效,對自身權益影響很大,所以住所變更務必要主動通知保險公司,才是保障自己權益之道。
此外,最常見的保單停效狀況,就是超過保單寬限期尚未繳費,且沒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如純保障的醫療險);或是超過保單寬限期尚未繳費,雖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但因在保單約定中並未同意可自動墊繳,仍可導致保單停效。一旦保單進入停效期間內,此時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任的。
不過,壽險業者表示,只要在寬限期內繳付保險費,就不會影響到保單效力。通常保單約定之寬限期是30天,但依不同的繳費方式或保險商品可能有不同約定,要看保單條款內容而定。
至於停效後要如何恢復保單效力?依現行保險法116條規定,若保戶在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6個月內辦理復效並清償應繳納的保險費,在辦理翌日上午零時起,保單即開始恢復效力。
如果在停效後6個月至2年內辦理復效,保險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出健康聲明或體檢,由保險公司重新評估體況過後受理復效,但如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保程度者,保險公司仍得拒絕復效。
要注意的是,停效超過2年,保險公司即可依法直接終止保險契約,這時保單則成為失效狀態,不得再申請復效。由於繳費時通常是以整張保單(含主約及其附約)繳付,因此如主約失效附約也會一併失效。除非有其他例外情況如附約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或長年期附約已繳費期滿者,附約效力可以單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