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抓到陸資違法投資大同!金管會開罰2500萬元、出清持股

▲大同公司又被抓到有違法陸資!金管會13日對陸資開罰2500萬元,並停止股東權利及限期於6個月內出清持股。(圖/NOWnews資料照)
▲大同公司又被抓到有違法陸資!金管會13日對陸資開罰2500萬元,並停止股東權利及限期於6個月內出清持股。(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金管會又抓到大同公司有違法陸資!金管會今(13)日表示,經查確實有違法陸資以新加坡商外資身分,投資持有大同5.87%股權,因此對陸資開罰新台幣2500萬元,並停止股東權利及限期於6個月內出清持股。而這也是大同第4次被抓到有違法陸資,若加計之前陸資被罰的1044萬元,合計金管會對違法陸資投資大同開罰了3544萬元。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金管會證期局指出,有關陸資透過外資違法投資上市櫃股票,均秉持審慎處理及依法行政作為,並啟動相關查調機制,透過相關管道積極蒐集事證,力求毋枉毋縱,就調查事實及事證綜合審酌之,如有陸資涉有違法投資,均即依法處罰並停止股東權利;另對於合法股東,則致力股東權益保障,如上市櫃公司股東會有影響股東權益之行使,並有違反公司治理原則、股東行動主義的情事,亦依法處分。

證期局說,在經過多方資料比對發現,陸資透過新加坡外商,在新加坡金融機構開戶後,違法投資大同,從去年5月開始陸續買進大同股票,大約半年左右,持股比例約5.87%,約13萬張大同股票,但對於陸資身分, 金管會不願說明,僅表示與之前查到的陸資龍峰集團是不同人。

證期局表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藉由他人委託外國機構投資人取得國內證券,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該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的投資行為違反上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因此依同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規定,對該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處罰鍰新台幣2,500萬元、停止股東權利及限期於6個月內出清持股。

證期局強調,為吸引外資投資我國證券市場,過去30多年間,我國逐步推動放寬各項外資管理措施,由審查許可制改採登記制,外資參與我國市場的程序更為簡便,惟因全球投資人跨境投資日益興盛,遵守當地國的法令為基本義務,因此,金管會之前已多次重申僑外資及陸資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應確實遵守相關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金管會這次再度重申,之後如經發現違規情事,將依相關規定從重議處。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鞋槓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