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專監守自盜挨罰2千萬 玉山銀:以負責態度續精進改善

▲針對又有理專監守自盜,金管會開罰2千萬元,玉山銀行表示以負責任的態度,持續精進改善,並已積極實施多項內部控制措施,以防杜類似情事發生。(圖/NOWnews資料照)
▲針對又有理專監守自盜,金管會開罰2千萬元,玉山銀行表示以負責任的態度,持續精進改善,並已積極實施多項內部控制措施,以防杜類似情事發生。(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今(2020)年7月玉山銀行鳳山分行爆發不肖理專人員涉嫌挪用客戶資金高達新台幣1.4億元,金管會今(24)日對玉山銀行重罰2000萬元,這也是銀行業歷年來單一案件最高罰鍰,玉山銀財富管理事業處資深副總經理及個人金融事業處個金執行長也遭停職3個月。對此結果,玉山銀行強調以負責任的態度,持續精進改善,已積極實施多項內部控制措施,以防杜類似情事發生,請顧客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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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局長莊琇媛表示,玉山銀行鳳山分行前潘姓理專自2013年7月至2020年6月間,引導或偽冒客戶利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電話銀行、金融卡轉帳、臨櫃提領現金、匯款及利用客戶已蓋印鑑的取款憑條或匯款申請書等方式,將客戶帳戶款項轉入行外潘員帳戶或其他第三人帳戶,潘員再將該等帳戶部分款項匯入其親屬之行內銀行帳戶挪為己用;另潘員亦與部分客戶有異常資金往來情形,而受影響客戶數41戶,所涉金額約1.4億元。

莊琇媛更指出,此案潘員違法行為時間近7年,挪用客戶款項總金額約1.4億元,經核玉山銀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另有關玉山銀對外部單位及內部單位的異常交易警示訊息未能有效查核之缺失,已涉及未完善建立洗錢防制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有同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授權訂定的「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9條規定情形,因此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2000萬元罰鍰。  

此外,張姓副總經理自2014年6月起擔任總行財富管理事業處最高主管,在此案發生期間,未督導該行完善建立對理財專員帳戶及關聯戶的交易監控機制,對理財專員異常交易警示訊息進行有效查核及調查處理程序,亦未督導理財專員落實該行員工行為準則相關規範,核有未善盡其督導管理責任,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命令該行停止其執行職務3個月。

另陳姓執行長自2015年2月起擔任總行個人金融事業處最高主管,未能對稽核單位提列的查核缺失進行通盤制度面檢討及改善,致此案仍有相關缺失重複發生,且玉山銀在2019年9月24日起禁止理財專員代客辦理存匯相關交易,陳員未確實督導存匯部門人員配合前開規定辦理,核有未善盡其督導管理責任,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命令該行停止其執行職務3個月。

對於金管會的懲處,玉山銀除表示對此案深表遺憾之外,也指出此個案為玉山銀落實理專輪調後主動發現,除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與司法機關,並保障本案相關顧客權益。玉山銀行並強調以負責任的態度,持續精進改善,已積極實施多項內部控制措施,以防杜類似情事發生,請顧客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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