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世華銀行理專挪用客戶資金1732萬 金管會重罰1200萬

▲國泰世華銀行理專涉嫌挪用客戶資金達新台幣1732萬元,金管會12月29日開罰1200萬元。(圖/NOWnews資料照)
▲國泰世華銀行理專涉嫌挪用客戶資金達新台幣1732萬元,金管會12月29日開罰1200萬元。(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29)日表示,國泰世華銀行因內部稽核清查發現板橋分行理專涉挪用客戶款項4年所涉金額1732萬元、影響客戶數4戶,由於銀行未落實執行相關交易的確認機制等缺失,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因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因此依銀行法等相關規定核處國泰世華銀行罰鍰新台幣1200萬元,並停止該行板橋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保險代理業務及金錢信託業務各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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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理專監守自盜遭金管會重罰1200萬元,國泰世華銀行強調,此案為銀行落實理專例行性調動時主動察覺有異,並啟動調查,且調查後第一時間通報主管機關,並聯繫可能受影響的客戶,妥善保障客戶相關權益。針對涉案者除依法追究,並已積極強化內部控制措施,以期杜絕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金管會指出,國泰世華銀行板橋分行前洪姓理專自2016年3月起至2020年3月間,擅自將其親友帳號設定為案關客戶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號,利用客戶的信任,在違反客戶真意情形下,讓客戶簽署保險減額繳清及解約申請書,並以客戶交付其保管的網路銀行密碼,或客戶於手機自行輸入密碼後交由洪員操作等方式,乘機使用客戶網路銀行申請基金贖回,並挪用客戶帳戶資金(含保險解約金、基金贖回款及客戶自行匯入保費)匯至洪員親友帳戶,且利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備註功能,誤導客戶保單仍正常扣款,而且涉案理專不定期於臨櫃或ATM將部分現金回存客戶帳戶,且利用於存摺備註文字,令客戶誤信其仍持有相關保單與基金且持續獲取配息。

由於此案違法行為時間約4年1個月,挪用客戶款項總金額約1732萬元,金管會認為國泰世華銀行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另有關該行就板橋分行案未了解要保人需求、未妥適建立招攬後至送件前的檢核機制等缺失,有同時違反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的「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7條第1項規定及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因此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200萬元罰鍰。

此外,考量此案洪姓理專利用客戶信任,在客戶未充分了解所簽署文件內容情形,違反客戶真意下,變更客戶保單狀態(含解約及減額繳清)及以客戶網路銀行逕自贖回客戶基金,影響客戶權益重大,因此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款、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該行板橋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保險代理業務及金錢信託業務各1個月,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才可重新辦理。

同時,金管會也要求國泰世華銀行針對此案缺失事項及近期理專相關缺失,通盤檢討相關管理及查核機制,包括此案違規態樣交易的辨識、警示及查核、加強與合作的保險公司照會與勾稽的流程及控管機制。另請國泰世華銀行全面檢討此案違規行為所涉業務及法令遵循或風險管理單位的經理人及職員責任,並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要求增加作業風險的相關資本計提。

金管會亦要求國泰世華銀行依銀行公會所定「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3條規定,將此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此案舞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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