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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 23 內文明列: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對於第 23 條,香港許多專家、學者認為,法條侵犯人權、箝制言論自由與結社自由,中央政府將插手香港事務,不利於一國兩制、中國及香港的民主制度。
據消息,於人大提出的「港版國安法」將會是新的法律,由全國人大提案並通過後,將放入附件三在港實施,不須經過香港立法會立法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