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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害,究竟房東需不需要負擔修繕責任?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按照民法及租賃住宅條例的規定,只要修繕責任沒有另行約定,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若不可歸責於房客的事由時,原則由房東負責修繕。但房客也要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得知損壞發生時應馬上通知房東儘速處理,避免災害擴大,若輕忽未即時通知,導致損失嚴重,房客還是需要負擔責任。通知的方式,只要能舉證的,像是簡訊、Email、Line等以文字表示都可運用,但最具有證據效力的,還是以郵寄存證信函的方式為佳。
但若已通知房東修繕,卻遲遲不處理的話,曾敬德說,房東未能於房客所訂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房客得以自行僱工修繕,修繕費用得請求房東支付或由租金扣除。
至於若擔憂水電及瓦斯費用被房東多收費,郎美囡建議,可先調查水電瓦斯的合理行情為多少,然而在合約中明訂清楚。租賃新法的規定,電費每度收費不得超過台電所訂的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退租前,房東都會先行確認屋況後,再退還押金,也曾發生過雙方認知不同而產生的爭議。曾敬德表示,雙方可明確規範返還的標準,房客就要將房屋回歸到原始承租的狀態再點退房屋。房客在入住前可拍照記錄,以防雙方對原狀認知產生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