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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停車位」是建商自行增設,通常也是透過約定專用方式提供住戶使用,若是有獨立出入口,可以登記為有獨立權狀的專用部分並單獨出售;「獎勵停車位」則是政府鼓勵建商增加樓地板面積所增設的停車位,同樣擁有獨立產權。
一般來說,停車格除了停放汽車,最常見另外兩種情形,也就是擺放私人雜物,或是停放除汽車外的機車、腳踏車。信義房屋客服部執行協理劉韋德指出,三種停車位在建築的使用執照上,都是作為停車用途,因此均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範,不得擅自變更為非停車使用,而若擺放的是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易燃物等,更可能違反消防法規。
但如果是停放另外的機車、腳踏車在停車格內,則會依停車位不同種類而有不同規範。劉韋德進一步說明,如果是擁有獨立權狀的車位,所有權人可以自己決定如何使用停車格,也就是如果停車格除了停汽車,另停放機車或腳踏車,依內政部函釋,停放機車、腳踏車等主要是涉及大廈空間管理,不涉及使用執照的變更;但若是屬於「法定停車位」,且大樓區分所有權人透過訂定規約,明文限制停放機車或腳踏車,就必須受規約的限制,不能停放其他車輛。
若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管委會可加以制止,經制止但不遵從,各縣市主管機關可要求回復原狀,並處4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