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避免權益受損 房屋買賣契約記得加這些備註

▲房屋買賣契約書應將雙方約定的特殊條件也載明清楚,避免發生違約糾紛。(圖/NOWnews資料照片)
▲房屋買賣契約書應將雙方約定的特殊條件也載明清楚,避免發生違約糾紛。(圖/NOWnews資料照片)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買賣房屋或土地需簽訂買賣契約書,除內政部提供的範本明確規範契約內應載明的內容,若買賣雙方有其他特殊條件協議,也必須附加在契約上,才具有保障。專家舉例,買方擔憂貸款不足數,可在契約詳列無條件解約的條件,賣方則可將房屋已知瑕疵列於契約內,簽約即代表是合意買賣,避免後續衍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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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屋買賣為例,內政部規定契約書須載明立約人姓名、房屋土地買賣標示、成交金額、付款方式、稅費負擔、買方付款與賣方抵押權塗銷的責任義務、房屋點交、附贈設備、違約處理等。

除此之外,現今房價高昂,多數人購屋都會申辦房貸,為避免房貸不足數導致自備款不足,無法順利支付價款,買賣雙方同意下,可以將相關條件額外載明於契約上。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主任郎美囡強調,最好寫明「『房屋貸款』不足『成交總價』7成或8成,則無條件解約」,否則賣方可能主張「房貸加信貸」仍有達到成數,不能無條件解約,又或是「銀行鑑估總價」通常是成交總價打9折,若以銀行鑑估總價為基準,等於買方貸款額度減少,自備款負擔加重。

信義房屋文心中清店店長謝明哲則建議,賣方若已知屋況上有瑕疵,例如屬於震後黃標的建築、位處於易淹水或氯離子含量容易超標的區域,最好都在契約書上列清楚,買方簽名代表受到告知,雙方屬於合意簽約,避免未來出現糾紛。

此外,郎美囡也說,許多人賣房是有換屋需求,但可能房子賣了,連交屋手續都已辦妥,卻還未能搬進新屋,以致於需暫居原處,不過,即便雙方都同意,但仍建議應在契約內列出「售後回租」的條件;且就算不收租金,也應該將初始的屋況載明清楚,甚至拍照為證,避免日後發生損壞,雙方出現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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