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而個人為預防及了解身體狀況所進行的身心健康狀況檢查,不是醫療行為,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項中列舉扣除,但是之後依據健康檢查結果赴醫院接受治療,原所支付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間有具體因果關係,可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至於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的健康檢查費,國稅局說,由於屬職務上取得的補助費,屬所得稅法規定的薪資所得,因此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所稅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的費用,為員工職務上取得的補助費,屬員工的薪資所得。
不過,公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的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所負擔的健康檢查費,不屬員工的薪資所得,但若公司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屬薪資所得。
國稅局也再次提醒,個人到醫院所做的健康檢查,雖然取得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收費收據,惟仍須屬因醫療行為而生所支付的費用,才可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