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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於稍早表示,近日已依兩岸關係條例與行政程序主動搜集、查核相關證據,並將涉嫌違法的12家代辦與仲介留學中國大陸業者移請檢調單位查處。
教育部強調,依據兩岸條例第23條前段規定,「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其他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須經教育部許可,但目前政府政策並未開放。
根據兩岸關係條例第82條,若違反第23條規定、違法仲介和招生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業者觸法,教育部會移請檢調單位調查、搜集事證,由檢調單位移送法院審理。
教育部表示,自89年以來發現涉嫌違法的仲介、招生之案例均主動移送檢調機構查處,提醒代辦和仲介業者注意兩岸條例規範和現行政策,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