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勞動三權嗎?專家講罷工這堂課:罷工不是鬥垮公司

▲長榮空姐罷工至今已經有半個月之久。(圖/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提供)
▲長榮空姐罷工至今已經有半個月之久。(圖/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提供)

編輯中心/綜合報導

長榮空服員罷工至今(3)已經邁入第 14 天,勞資雙方似乎仍無取得共識的跡象,罷工僵局不知何時方能見到落幕曙光。罷工相關議題延燒,但在網路上還是經常看見許多人評論此事時,對於勞工權利並沒有基本的認識。對此, 1111人力銀行的人資長曹新南在臉書發文解釋勞工三權,就罷工相關議題提供來自專家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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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表示,所謂的勞動三權,指的是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這是法律保障的勞工權利。簡單說,個別勞工與雇主之間,權力是不對等的。所以,法律允許勞工團結起來,也就是「團結權」,透過集體的力量,一起跟雇主協商勞動條件,這樣天平的兩端比較一致。藉此,法律保障勞工的「協商權」,大家一起跟雇主好好協商勞動條件。但是,若雇主還是堅持怎麼辦?法律賦予勞工「爭議權」,最後的手段就是罷工,希望藉由癱瘓雇主營運,逼雇主回到雙方協商,談出一個結果來。

除了勞工三權,曹新南也針對一般民眾關於罷工的一些衍生疑惑,提供了說明。

何謂不當勞動行為?,簡單說,就是雇主打壓工會的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大概的項目是工會法第 35 條,包含了不利益待遇、支配介入等,還有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的違反誠信協商原則都是。大概程序是由工會提出,由勞動部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學者專家裁決。裁決決定後,若不服則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罷工影響客戶權益可以嗎?罷工的基本概念,本來就是要影響雇主營運,最好是把整個生產或營業癱瘓掉,這樣雇主才會妥協,願意跟勞工進行協商。那麼客戶或旅客是否就活該倒楣?當然不該,這就回到原本商業契約的本質,若客戶因此受損,理應依合約向公司求償。那麼公司可否向發動罷工的工會求償呢?不行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5 條第二項明定「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為何對客戶交代或補償是公司的責任?這很簡單,客戶本來就是與公司簽約,而不是跟工會;而公司發生罷工爭議,顯示在之前的多次協商中,公司就沒有處理好與工會之間的爭議,才會演變到最後的局面。

為何罷工時勞工都沒責任,雇主卻必須忍受?這是基於勞資雙方實力的不對等,當走到最後一步罷工時,基本上雙方已經撕破臉,彼此沒好話。但是公司相對的資源與權力較多,也擁有媒體管道,勞工相對的較難有相對的資源與發聲管道。也因此,勞資爭議法第 55 條第三項提到「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高薪者罷工有理?經常有人會說,罷工者的勞動條件很好啊,薪資很高啊,為何還罷工?這不是貪婪嗎?首先,只有勞動條件比較好的勞工才罷得起來,大家對公司是有期待的,希望在公司內有所改變,所以才會向公司爭取。若是勞動條件不好,甚至違法的企業,大家選擇的是走人,而不是很辛苦的組工會跟公司對幹。所以,罷工絕對不是要鬥垮公司,兩敗俱傷。罷工只是希望雇主能與勞工協商的手段,大家還是希望在這家公司繼續工作。也因為只有勞動條件好的勞工才有罷工的條件,因此,這樣的罷工事件,其實也代表了這個社會的勞動權益指標,如果這樣都失敗,其他勞工還有機會嗎?

曹新南最後強調,只有這些先驅者成功,大家開始有集體勞動權益意識,勞資關係才有可能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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