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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補助條件,草案指出,自該辦法施行日起完成老舊機車報廢及回收,且新購電動機車或七期燃油機車於國內使用者;該老舊機車的車籍須登記於申請補助的直轄市、縣市;每人限制補助1輛,過去曾申請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申請電動二輪車補助者,不能再次申請補助。
根據草案,補助於2020年1月1日開始,自2021年12月31日為止,以購車發票認定;申請明年度補助者,應於2021年1月10日前提出申請;超過2021年1月10日提出申請者,核發2021年度的補助金額;申請2021年度補助者,應於2022年1月1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