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擬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 NMEA建議:公平競爭

▲NCC27日核准台南市4家有線電視業者109年度收視費用,與108年度相同。(圖/今日新聞資料照)
▲NCC27日核准台南市4家有線電視業者109年度收視費用,與108年度相同。(圖/今日新聞資料照)

記者趙毓琪/台北報導

NCC去年底曾提到要推出規管OTT的《視聽串流服務法草案》或《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規範OTT的內容、資訊揭露,以解決國內OTT產業蓬勃興起卻無法可管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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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EA新媒體暨影視音發展協會今(25)日在臉書公開社團的一則貼文中提到,針對NCC即將設立專法管制OTT平台業者一事提出建議,該協會認為OTT的使用是一種娛樂,在2017年民調數據顯示國內已有77%的民眾使用過OTT影音服務的前提下,建議NCC的專法應以保障多數消費者現有的使用情境為主要準則。

NMEA首任理事長、酷瞧新媒體執行長蔡嘉駿對此也提出質疑指出,「若世界其他OTT TV產業較台灣更發達的國家們,至今都還未立有OTT TV專法,我國有何必要或急迫性須成為全世界第一個OTT TV專法國?若現行法律已能達到政府對OTT TV產業之管理及輔導目的,疊床架屋的立法設計是否仍具實益?」

蔡嘉駿提到,若NCC認為有立法的必要,建議政府應以輕度管理為法案核心,逐步完善立法。初步先以登記制作為納管方向,並以獎勵取代限制,之後視產業發展狀況制定更完善的法案。而OTT TV專法之出發點應包含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扶植國內影視產業發展,同時也應考量用戶收視需求。

蔡嘉駿指出,NCC擬以「抓大放小」作為納管政策,但是「大」、「小」的表準難以判斷,以付費用戶數為基準恐怕不可行(因會員數為付費平台之核心機密,不可能提供主管機關。再者,無付費用戶的免費OTT TV平台應如何計算?)。依收入總額(即會員費收入加廣告收入)或許是個可行的判斷標準,但境內、境外OTT TV平台規模差異甚大,其納管線應劃至什麼樣的水位,可能還有強烈的爭議性存在。

NMEA建議NCC可採「登記管理制」,針對願意納管者,提供獎勵誘因,且願意納管者需符合條件包括,合法登記公司、合法繳稅、設立客訴管道等。另外,該協會也針對NCC將納管的平台類型、大陸平台是否納管、設立產業回饋條款、訂定獎勵措施等多事項都提出相對的建議,期許NCC參考產業界的看法,以利其在編列OTT TV專法時,可作更全方位的思考,希望在與時俱進和公平競爭的兩大前提下,政府可以與民間業者齊心協力,保護台灣內容產業的所有工作者們的心血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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