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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強調,辦理補助只是發展國旅手段之一,希望業者在安心旅遊補 助期間開展國內旅遊的業務,強化旅遊商品品質的競爭力及刺激旅客參與國旅團的誘因及信心,至於旅行社提供參團旅客優惠,則宜回歸市場機制,由旅行業與旅客雙方洽談彼此都能接受的旅遊條件,順利組團出遊,旅客自得依其需求選擇旅遊產品。
有關政府補助款報稅,觀光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對於營利 事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款,無免稅規定,因此,營利事業取得政府的獎助津貼或補助款者,原則上應全數列為取得當年度的其他收入課稅。因此無論是政府補助款或團費收入均應納入營業收入,均須依法報稅,並無補助 700 元須扣稅 200 元情形,仍需視旅行業者實際營業所得而由稅捐主管機關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