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地政局表示,陸人在台置產有貸款不得超過5成、來台居留不得超過4個月、登記完畢後滿3年才可移轉過戶的規定,使用上僅能自用,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
陸人或陸資法人在台取得不動產後,為有效管理實際使用情形,內政部地政司每年督導各縣市政府進行稽查,市府地政局每半年也定期稽查轄區內所有的列管案件數,對於有疑義案件不定期加強查核頻率,並將訪查結果報送內政部。
地政局長吳存金強調,一旦稽查發現有與核准用途使用情形不符情形,市府將制止並廢止其許可,同時通知當事人限期於1年內移轉,如屆期仍未移轉,市府將對不動產逕為標售,呼籲在台中置產的大陸地區人民及陸資法人,應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以免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