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明電費避免糾紛 新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9月上路

▲內政部表示,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將自9月開始實施,自9月1日起租約應載明夏月及非夏月電費資訊。(示意圖/取自 PhotoAC )
▲內政部表示,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將自9月開始實施,自9月1日起租約應載明夏月及非夏月電費資訊。(示意圖/取自 PhotoAC )

記者張志康/綜合報導

內政部今(19)日表示,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將自9月開始實施,自9月1日起租約應載明夏月及非夏月電費資訊;如有因電費收取產生糾紛,可向消保官申請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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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出,依最新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房東計收電費的額度,不得超過台電公司所定夏月及非夏月之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主要是為規範房東不得向房客收取不合理的電費。

因此,自9月1日起,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即應適用新制規定。新版契約實施前已簽訂之租約,基於契約不溯及既往及安定性之考量,不適用新制租約規定,仍應按原規定履約。

內政部指出,房客向房東分租套房或雅房時,宜先了解租屋整體用電情形,於簽約前應與房東妥善溝通支付範圍,除負擔自身使用的用電度數外,有無包括公共區域用電量,並斟酌其收取之電費是否合理,並於雙方租賃契約中約明,以保障自身權益。

內政部表示,租賃雙方對於電費之計收方式應於契約中約明,如有因電費收取而生糾紛,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申請協處。若房東於9月1日後所使用的住宅租賃契約條款,有違反新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房客可主張其契約條款無效,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事項如未經載明於租約中,仍構成契約的內容。且該不符規定之條款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要求房東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可依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內政部特別提醒,民眾於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切記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善用內政部版的租賃契約,以確保租賃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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