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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律師在臉書粉專表示法務部部長所稱法官錯引的法條是刑法第19條第3項的「原因自由行為」。該條第1項內容是「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但第3項則另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林智群就舉例「除非這個人一開始就打算殺媽媽,所以大量喝酒吸毒讓自己ㄎ一ㄤ掉,利用一個「ㄎ一ㄤ掉的自己」殺媽媽」,否則他認為這樣的行為「要成立原因自由行為,還真的有點難」。同時他也點出經過法院調查,認定了母子間沒有仇恨或過節,因此這個「本來就想弒母」的情節是不成立的,也因此並沒有引用刑法第19條第3項。
至於不少民眾在激憤下傳出「喝酒+吸毒等於無罪金牌」,想用這個說法犯下殺人罪來脫身,林智群律師就表示這正是上述提到的「典型的原因自由行為」,更解釋這種犯行不但沒有無罪可能,更會重罰,強調「東施效顰是不會有好下場的!」。
弒母案逆轉事件爭議不斷,有網友就在公共政策平台上發起「修正刑法第19條,加入飲酒及施用毒品除外條款」,提議者就指出「法官援引此法條,將桃園弒母梁姓男子改判無罪,顯見此法條之弊病」,更提到這項提議能將飲酒及施用藥物所導致的短暫喪失心神狀態,列入本法條保護範圍的除外條款中,「使犯法的人有效得到制裁,亦可減少援引此法條救濟對象被歧視的可能性,同時也可以保障一般人不因他人飲酒或施打毒品而被傷害」。(編輯:楊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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