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可復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部分停工處分

▲北市府認為大巨蛋未按圖施工,104年5月祭出停工處分;遠雄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北高行7日判決,撤銷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的停工處分,其餘駁回,全案可上訴。中央社記者徐肇昌攝  106年9月7日
▲北市府認為大巨蛋未按圖施工,104年5月祭出停工處分;遠雄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北高行7日判決,撤銷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的停工處分,其餘駁回,全案可上訴。中央社記者徐肇昌攝 106年9月7日

地方中心/台北報導

大巨蛋因未按圖施工,自台北市政府於民國104年5月祭出停工處分以來,迄今尚未復工,承包工程的遠雄集團也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今(7)日做出判決,撤銷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的停工處分,其餘駁回,全案可上訴。北高行認為,北市府做成原處分時,應審慎考量該處分規模、範圍的合理性與必要性,避免重大危難發生,以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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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發布新聞稿指出,遠雄未按圖施工部分,包括影城1至3樓的電梯與電扶梯位置移動等79處,北市府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除了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的措施工程外),適法有據。至於建照變更設計涉及環境影響評估、都審、結構外審及防火避難(安全)性能審查,應通過全部審查、核定或備查,才能准予變更設計;然而,這79 處僅通過結構外審,其性能審查尚未通過。

北高行表示,根據建築法第63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另依據大巨蛋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的措施工程,欠缺勒令停工的必要性,原處分要求全面停工,此部分已違反比例原則,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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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