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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林男雖未與後方車輛直接碰撞,但因行車臨時右轉才打方向燈,致生後方車輛發生追撞事故,因此初步認定為肇事者,將其列為交通事故當事人,林男當下聽到此事直呼「怎有可能!」、「吃鍋貼也有事,我車子未和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啊!這樣不值啦」。
第五分局交通分隊呼籲,社會公眾所認知,交通事故一定是要有車輛發生碰撞,其實只要駕車行為影響到他人,致使用路人行車不自主倒地或與第三者發生碰撞,均屬於交通事故,進行變換車道前一定要打方向燈,否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600至1,800元。所以變換車道前打方向燈,不光是保護自己安全更可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