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收取工程回扣 彰化地院一審判決二林鎮長張國棟無罪

▲二林鎮長張國棟遭控利用公所代辦汙水下水道等工程收取回扣。(資料照 圖/記者陳雅芳攝,2017.11.30)
▲二林鎮長張國棟遭控利用公所代辦汙水下水道等工程收取回扣。(資料照 圖/記者陳雅芳攝,2017.11.30)

記者陳雅芳/彰化報導

彰化縣二林鎮長張國棟遭控利用公所代辦汙水下水道等工程,涉嫌洩漏底標給熟識廠商抵債並收取回扣遭依《貪汙治罪條例》等罪起訴,全案歷經2年多纏訟案情大逆轉,彰化地院一審認為犯罪證據不足,30日判決張國棟無罪,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漢強表示,檢方待收到判決書,將研議結果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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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認為相關事證不足,宣判無罪,張國棟感謝司法還清白。(圖/記者陳雅芳攝,2017.11.30)

判決指出,張國棟就任二林鎮長期間爭取補助「二林汙水下水道接管工程」經費,工程共分3個標案,總工程經費為3億600萬餘元,張涉嫌以洩漏底標手法,讓陳忠和(49歲)、蘇麗雀(50歲)夫婦經營的營造公司以底價得標,102年二林鎮公所招標「漏瑤排水護案工程」同樣如法炮製,讓陳蘇夫婦得利,而張國棟在二林農會帳戶因而存入2,100餘萬元。

判決也指出,從起訴內容無法證明張國棟有和陳忠和或蘇麗雀見面聯繫商議,也無法證明張國棟曾將標案底價洩漏給陳、蘇知悉,蘇麗雀雖有提供金錢給張國棟繳交票款,但難以證明承標後就能免除張國棟借款債務,也無法證明借款與洩漏底標間有何對價的關連性。

法官認為,張國棟從偵查到辯論終結,有關支票資金來源之說明與相關證人所述大致相苻,並未刻意要為不實行為說明,而檢察官卻未將各筆票款加以區分,逕以包裹式認屬來源不明,顯有失當,於相關事證不足下宣判無罪。

彰院庭長王義閔指出,承審法官認為,該件標案核定的底價無法認定是屬異常特例,且檢方無法證明張國棟有和廠商見面或聯繫商議及期約,或則曾將底價洩漏給廠商知悉。而蘇姓廠商雖有提供金錢予張繳交票款,但檢方卻難以證明標案後免除張的債務,也無法證明借款與標案底價的洩露有對價關連性。

▲二林鎮長張國棟遭控利用公所代辦汙水下水道等工程收取回扣。(資料照 圖/記者陳雅芳攝,2017.11.30)

張國棟聽到無罪宣判後激動說「終於還我一個清白」,他坦承自己財務吃緊,現在還在舉債過日,雖帳戶內票據出入頻繁,不代表都是不當得利,四年來為此進出法庭多次,無法安心理政,覺得最愧對鎮民,這次宣判無罪,就是對鎮民最好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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