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佳龍輔選罰鍰案 兩縣市判決不同

▲市長林佳龍輔選遭罰鍰案,花蓮法院認助選時已不具主委身分且不影響他縣市選務公正性(圖/資料照片, 2018.5.4\\)
▲市長林佳龍輔選遭罰鍰案,花蓮法院認助選時已不具主委身分且不影響他縣市選務公正性(圖/資料照片, 2018.5.4\\)

記者柳榮俊/台中報導

台中市長林佳龍105年間替彰化縣田尾鄉及花蓮市鄉鎮市長補選候選人輔選,遭兩縣選委會分別以違反選罷法規定裁罰案,彰化部分,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12月7日判決林佳龍敗訴;但花蓮部分,花蓮地方法院今年4月30日判決林佳龍勝訴,主要理由認為,林佳龍輔選前已辭主委,輔選時已不具主委身分,替其他縣市候選人輔選,因未參與選務,也無干預選務運作,不影響選舉公正性,加上言論自由應予保障,因此作成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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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花蓮地方法院判決書認為,地方選委會主委雖由行政院長派充,但性質上較類似於民法委任關係,與公務員任用不同,雙方原則上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而中選會105年11月14日函示要求「選委會主委之請辭必須經行政院核定始生效,而其他委員則以辭職書送達所屬選委會即生效力」,花蓮方法院認為,對同屬委任性質之選委會主委與其他委員辭任之不同認定標準,並不合理,林佳龍於105年7月26日向台中選委會提出主委辭職書時,已不具台中選委會主委身分,其105年8月7日為花蓮市長輔選自無違反選罷法之疑慮,而中選會也不得用之後作成的函示,來認定林佳龍仍具主委身分。

判決書也指出,林佳龍並非辦理花蓮市長的選務相關人員或上級單位,台中市選舉主委與花蓮選務機關並無指揮或隸屬關係,對於花蓮的選務不可能參與、干預,依現今選民之政治智慧及民主素養,自不會讓外界產生對選務不信任之情形。因此,就花蓮選舉委員會處罰選舉事務轄區外人員,顯然違法擴張解釋選罷法第45條之文義,更違反比例原則。林佳龍支持政黨候選人的行為是人民主張自己政治意見之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不應無正當理由即予以剝奪。

林佳龍委任律師陳武璋表示,由於林佳龍市長同一期間至彰化縣田尾鄉及花蓮市輔選,兩案為相同事件,花蓮地方法院為後審,必然參考台中高行政法院針對彰化田尾鄉案的判決書,但兩法院判決卻有不同結果,而花蓮地方法院充分考量保障憲法言論自由及維護選務公正的輕重平衡,基於比例原則作成判決,更合乎憲法價值及公平正義。將與林佳龍討論後,不排除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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