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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怡華表示,本案續行追查,於11月8日再由雲林地方檢察署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及雲林調查站等人員配合內政部警政署選前第三波掃蕩勤務,出動執行人員46人至元長鄉地區執行拘提、搜索及傳喚涉案之元長鄉現任代表會副主席(本屆該鄉代表候選人)及收受賄款之鄉民共25人到案,部分選民到案後,已坦承湯姓樁腳以1票1000元,期約其等於今年11月24日投票日時,投票予被告陳德勝等事實。
被告陳德勝經檢察官訊後,認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承辦檢察官親自到庭論告後,法院裁准羈押禁見。
主任檢察官黃怡華說,公平之選舉為民主政治之基石,而賄選風氣侵蝕民主制度鉅甚,本署檢察長為杜絕以買票等不正手段參與選舉,呼籲候選人及支持者均應秉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投入選舉,不買票、不賣票,並提醒民眾踴躍檢舉不法,本署對於賄選、暴力等不法犯罪,不問對象、黨派、身分,一律嚴速偵辦,期能營造乾淨之選舉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