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哲行政罰不執行 高思博:南檢失職

▲高思博認為,南檢不起訴黃偉哲的理由前後矛盾。(圖/高思博提供)
▲高思博認為,南檢不起訴黃偉哲的理由前後矛盾。(圖/高思博提供)

記者陳聖璋 / 台南報導

台南市長黃偉哲被控違法收受政治獻金喬事未申報一案,台南地檢署日前偵查終結不起訴;告發人高思博今(17)日聲明表達不服,認檢方論證自我矛盾,牴觸過去各司法單位偵辦結果,檢方認定黃偉哲涉及行政罰就應執行,否則將向監察院舉發南檢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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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長黃偉哲被控違法收受政治獻金案,日前獲不起訴處分
▲台南市長黃偉哲被控違法收受政治獻金案,日前獲不起訴處分。(圖/記者陳聖璋攝)

台南地檢署表示,前案偵查中起訴貪污所憑的證據,經法院歷審的審理,已有不同,且前案貪污案件的構成要件,與本案告發被告黃偉哲涉及政治獻金法有關刑責的構成要件不同。

檢察官綜合前貪污案件於偵審中的全部事證,及本案另行調查所得證據,仍無法認定被告知悉或收受其助理向蘇姓總經理收受的政治獻金,亦無法確認被告收受政治獻金的時點;至於違反行政罰部分,於本案偵結後,另函請受理申報機關本於權責依法處理。

高思博指出,本案是他於去年競選台南市長期間提出告發,原本已決定在選後放下,不再追究,但南檢不起訴的內容太有問題,他不得不就事論事,指出南檢矛盾之處。

高思博說,台南地檢署民國97年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黃偉哲,證明當時地檢署即認定有收錢的事實,而今地檢署不起訴的理由,竟是無法證明黃偉哲收到錢,這不是前後矛盾嗎?其次,高等法院在100年的判決書中指出,黃偉哲確實有收取現金,但因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對價關係,所以判定貪污罪無罪,但有收到錢是法院認證。

高思博認為,既然97年的地檢署跟100年的高等法院,都認定有收錢這件事,並將這筆錢認定為「政治獻金」,那這次地檢署不就是一次推翻自己跟高院過往的判斷呢?南檢既然認定其屬於行政罰,就請移送監察院及內政部處理,盡到公務人員的責任與義務,他尊重南檢,但更希望相關單位面對司法的課題,回歸專業,給民眾清楚、正確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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