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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檢署以林騰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等罪嫌,提起公訴。宜蘭地方法院本(7)月4日判處林騰煌有期徒刑3年2個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仍可上訴。另民事部分,宜蘭地檢署及蘇澳選區縣議員候選人邱嘉進向宜蘭地方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地院判決昨天出爐,林騰煌被依違反選罷法判當選無效。
由於刑事部分是三級三審,需到最高法院才能定讞,民事部分則是二級二審,必須高等法院判決才是最終結果。林騰煌已經表明上訴到底,因此,未定讞前,其議員身分仍不受影響。至於最終結果若維持地院判決,則須視其任期是否超過二分之一,若未達二分之一則由該選區落選頭遞補,但因該選區落選頭邱嘉進另涉及詐領助理費,今年5月才遭宜蘭地檢署聲押,宜蘭地方法院裁定20萬元交保。故本案最終能否成功遞補仍存在不少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