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觸法!無照網售眼藥水可罰200萬

▲市售眼藥水屬藥品與醫療器材,未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者,而販售藥物,恐涉藥事法無照藥商規定,依法處3萬元至200萬元罰鍰。 (圖/衛生局提供2019.9.24)
▲市售眼藥水屬藥品與醫療器材,未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者,而販售藥物,恐涉藥事法無照藥商規定,依法處3萬元至200萬元罰鍰。 (圖/衛生局提供2019.9.24)

記者柳榮俊/台中報導

許多人會利用眼藥水舒緩眼睛負擔,隨著對眼藥水的需求愈來愈高,眼藥水的種類也琳瑯滿目。台中市政府食品藥物安全處提醒,市售眼藥水屬藥品與醫療器材,未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者,不得販售,如無許可執照而販售藥物,恐涉藥事法無照藥商規定,依法處3萬元至2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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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處表示,民眾購買藥品時可至西藥、醫療器材、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網站對照產品外包裝的許可證字號,是否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的許可證字號相符。此外,若從國外購買眼藥水回國,應遵守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規定,非處方藥品最多12瓶(盒),以總數不得超過36瓶(盒)為限;處方藥品則須持有醫師處方簽,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食安處統計,今年1至8月就有5案未具藥商資格的賣家因於網路販售眼藥水而違反藥事法受罰。例如小志(化名)日前到日本旅遊,因為日本眼藥水較便宜,就一次買了10罐回來,後來用不完就直接在網路販售,食安處接獲檢舉並查證屬實,依違反藥事法第27條無照藥商的規定裁處3萬元,小志不知道眼藥水不能販售,因而後悔不已。

食安處也提醒民眾,使用眼藥水應注意諮詢醫藥人員、仔細閱讀說明、藥品間隔使用、避免汙染藥品、注意保存期限、沒改善速就醫等使用六撇步,並依醫師或藥師指示下使用。

開封後1個月,無論是否已用完都應丟棄,若使用兩種不同眼藥水應間隔5分鐘,如同時點藥水及藥膏,應先點藥水再點藥膏;點眼藥水前,須先取下隱形眼鏡,點過藥水後,至少須經十五分鐘才能再次戴上,掌握以上重點,才能維護自身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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