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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楊姓小姐於105年於該養生館美容保養時,陳姓業者僅依雷射美白機業務員之教導及操作手冊學習,即為楊小姐手臂除斑,楊小姐仰躺在美容床上,在未為任何眼部防護下,操作過程中不慎將雷射儀器之雷射光線射入楊小姐左眼,致使楊小姐左眼受有視網膜出血、黃斑部水腫之傷害,視力僅餘0.1,且無法恢復正常。
陳姓業者事後雖對楊小姐表示歉意與關心之意,但後續因賠償金額差距過大,三年多次談判未有結果,亦分文未付,楊小姐忿而到警局提告。台中地院確認陳姓業者違反醫師法「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量處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