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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縣府於本(4)月1日公告: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領得本縣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或建築工程已申報開工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仍為有效者(即仍在竣工期限內),其建築施工期限除得依建築法第53條規定,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一年為限外。縣府表示,本次公告後將再准予自動延長建築施工期限1年,無須另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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